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储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饲养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8.《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且保持正常运行,未建的则应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处理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
(一)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
1.粪污全量还田模式:适用于生猪和奶牛养殖场户。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尿和污水集中收集,全部进入氧化塘贮存,氧化塘分为敞开式和覆膜式两类,粪污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
2.粪便好氧堆肥模式:适用于鸡场、肉牛或羊场等。固体粪便经好氧堆肥(覆膜覆土)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农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
3.粪污厌氧处理模式:适用于液体粪污较大的生猪和奶牛养殖场户或养殖密集区第三方集中处理。收集周边养殖场粪便和污水,进行高浓度厌氧发酵,沼气发电上网或实现场区电力供应,沼渣、沼液还田利用。
4.粪水肥料利用模式:适用于规模生猪场或奶牛场。液体粪污经厌氧发酵或氧化塘处理储存后,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将无害化处理的污水与灌溉用水按照-定的比例混合,进行水肥一体化施用,固体粪便进行堆肥发酵就近还田利用或委托他人进行集中处理。
5.粪便垫料利用模式:适用于肉牛场和羊场。养殖场产生的牛羊粪在饲养圈舍或运动场作为养殖垫料,根据牛羊饲养周期和当地粪肥施用季节,待粪污发酵腐熟后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
(二)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
1.沤肥技术。也称为堆沤技术,将畜禽粪污、秸秆等有机废弃物混合后集中堆放,物料含水率宜为45%—65%(物料混合好后,用手攥紧有水从指缝渗出,抛落在地上时,自然裂成大块),堆成条垛式,表面铺设一层秸秆、腐熟料、塑料膜或土壤等遮盖物,堆沤时间一般不少于90天。常见堆沤设施为半开放式堆沤池,一般设置在养殖场户内,必须具有防雨、防渗、防漏等功能。
2.(覆膜)堆肥技术。将物料堆制成长条形堆垛,通过人工翻堆、专用翻堆机或翻斗车进行机械供氧的好氧发酵过程,也可以在堆体表面覆盖一层专用分子膜,使其形成一个密闭环境,减少污染气体排放,并在堆体底部通过曝气管道供给氧气,促进物料快速腐熟。条垛式堆肥翻堆频率大约为每周3—5次,整个发酵过程需要30—60天。
3.贮存发酵技术。将畜禽养殖粪、尿、外漏饮水、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的混合物全量集中收集(液态粪污)或将粪污固液分离后的液体,在敞口、封闭或半封闭贮存条件下伴随好氧、兼氧或厌氧发酵的过程。常见的有舍内深坑、氧化塘、密闭罐或覆膜塘(如黑膜厌氧塘)等。粪污在氧化塘或深坑中贮存发酵的时间总和不少于180天,在封闭贮存设施中贮存发酵的时间不少于90天;加入微生物菌剂发酵后作为基肥使用时,可适当缩短贮存期。
4.厌氧发酵技术。厌氧发酵是将畜禽养殖粪污,经过除杂、调质等预处理后,置于密闭设施中在厌氧微生物作用下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所产生沼气作为能源、沼液沼渣作为肥料。规模以下养殖场粪污厌氧发酵的总固体浓度以不超过8%为宜,推荐采用常温(环境温度)和中温发酵(36℃左右);常温发酵周期(水力停留时间)不少于56天、中温发酵周期不低于21天,可通过发酵设施保温和加温(如太阳能加温)保证发酵温度稳定。
5.臭气减控技术。养殖过程中多个环节都有臭气产生,减少和控制臭气主要从动物饲料、圈舍环境、清粪方式和粪污收集处理等方面综合治理,通过快速清理粪污、全量密封贮存、减少臭气外溢;喷洒抑臭微生物菌剂、降低舍内环境臭气浓度;固体粪污快速进入好氧堆肥状态,形成腐熟堆肥,抑制臭气产生;液体粪污经过深度厌氧发酵过程,形成腐熟粪水,减少臭气排放。
6.畜禽配套消纳用地标准。以土壤氮素计算,粪肥利用比例50%,当季利用率为25%时,大田作物(小麦、玉米等)“固体粪污堆肥外供+肥水就地利用”的平均每头猪当量配套消纳用地0.43亩,其他畜种折算成猪当量进行计算分别为奶牛2.8亩/头、肉牛1.43亩/头、肉羊0.172亩/只、家禽0.0172亩/羽;畜禽粪肥施用于经济作物(蔬菜、果树等)的,可适当提高粪肥施用量。
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告知事项
1.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畜禽养殖场(户)要依法严格落实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乱堆乱放、偷排直排、污染环境。
3.畜禽养殖场(户)要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计生产工艺,配建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
4.畜禽养殖场(户)要根据当地土地承载力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自有土地、流转或协议土地等方式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将粪肥进行利用。
5.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内容包括:粪污产生量、清粪工艺、粪污去向、利用方式、消纳土地面积、种植作物情况,以及输出时间、接收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存档备查。
6.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等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及时排除危害,依法消除影响。
7.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畜禽养殖场(户)应委托第三方集中处理;不具备条件的,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
8.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场所要加强通风、防火、坠落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制作适合本养殖场(户)的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等安全警示图形符号,并在畜禽粪污贮存池、沼气设施等场所进行明确标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切实负起生产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9.畜禽养殖场(户)不履行上述告知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采取罚款、关停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以上法律、规范和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其相应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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